本文的阅读重点有以下几个方向:合同规定的税费是否有效,合同规定的税费由一方承担
作者:莫小芳
陈兴公司与立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规定立峰公司承担全部税费。陈兴公司多次要求立峰公司及其投资者履行纳税义务,隧道于2013年12月缴纳项目欠税。2015年,陈兴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峰公司退还纳税,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19992009年9月,立峰公司(已被吊销)与陈兴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主要投资者为原告基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会),约定立峰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开发项目相关程序和锁定投资和税费由立峰公司负责。
2013年底,陈兴公司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市税务局申请税务清算时,被告知该项目应缴纳208万元土值税。陈兴公司多次联系立峰公司及其投资者,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但对方不予理会。陈兴公司隧道于2013年12月缴纳了该项目所欠税款,以避免增加滞纳金和延误结算手续。
2015年原告基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峰公司及其投资者按照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纳税。
法院认为,陈兴公司与立峰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协议约定该地块开发房地产及经营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均由立峰公司负担。而上述需补缴的土增税正是由于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协议约定应由立峰公司承担。
最后,法院决定被告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208万元和利息返还原告。
-民事判决书(扫码查看)-
目前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是支持合同能否约定税费实际负担主体的态度。根本原因是,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义务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但不禁止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只要双方的意图是真实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相关协议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保持纳税人不变的前提下,实际税收承担人的协议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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