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关注科技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和孵化器税收政策
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820011年11月1日,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众创业空间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象: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创意空间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增值税
3)孵化服务收入应单独计算,孵化服务是指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技术、信息技术、认证咨询服务
4)享受免税政策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并保留房地产土地所有权信息、房地产原值信息、房地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
5)20182019年1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的优惠待遇;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和国家备案创新空间,自认定之日下个月起享受本通知的优惠待遇
具体规定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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