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提取: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和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
▍作者:庄珠 导师:陈秀仪
我们对价外费用并不陌生,但在实践中,我们的财务人员并不清楚哪些属于价外费用,以及如何开具收到价外费用的发票。在这里,我们做一个总结,让大家轻松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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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范围如下:
第三十七条财税[2016]36号文件也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取的政府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具发票委托人收取的款项。
判断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还有以下几个要点:
★ 从方向上看,价外费用与销售服务和货物行为的资金流一致。
★从业务上看,价外费由销售行为引起的,如果取消交易,则不构成价外费用。
例如,大发财公司租赁办公室和小明(承租人)收取的房地产租赁押金是否属于额外费用?
大发财公司收取的租赁押金属于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性质的额外费用。但如果小明暂时后悔不租,交易没有发生,那么大发财公司收取的押金就不属于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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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价外费怎么开票?
★开票编码:价外费用应与主价编码一致,并加括号注明违约金。
★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
★单独开票:可单独开具发票,单独开具发票,注意原订单、出库单,可证明业务真实性,避免虚开发票的风险)
★发票备注栏:建议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价外费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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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原则,首先判断是否属于额外费用;额外费用需取得发票记录;非额外费用的赔偿、押金、押金等,可以凭收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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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价外费用
附加费属于增值税的概念,会计应根据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实质进行职业判断。
★对于销售方,价格部分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建议具体分析价外费用:
利息费用(收取买方延期付款利息)应减少财务费用;
建议将违约金、赔偿金和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包装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收款、垫款应计入往来。
★同理,购买方可根据业务实质计入相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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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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