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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这次交易能正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_

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东方证券是否有条件单一交易?东方财富交易规则

东方财富交易规则

作者:导师张梓健:叶盈盈:

20212007年7月,东方集团[600811]披露了资产收购交易计划。公司计划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惠兰公司 92%的股权,间接获得香港上市公司-联合能源30.55%股权。

从一开始,交易计划就明确表示,上市公司的现金支付比例不会超过总对价的15%,其余部分将通过增发股份支付。

为什么特别限制现金支付比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迅速提出询问,东方集团回复的重要原因是:为使本次交易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要求。

1、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要求

股权收购适用于特殊税殊税收处理,交易中股权原有的税收基础保持不变,相当于暂时不考虑转让股权在税务层面的增值,延迟股权增值收入的税收缴纳。

根据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一般股权收购业务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延迟纳税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0%

③收购后12个月内收购股权原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变更

④股权支付在交易对价中的比例不低于85%

⑤重组后12个月内,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

东方集团计划通过股权和现金支付方式收购股权,安排现金比例不超过15%,即股权支付比例超过85%。显然,目的是匹配条件4。

然而,特殊税收处理能否正常适用于东方集团的交易?

2、涉及国内外股权交易的特殊税务处理有额外条件

被收购方辉澜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位于海外。可以说,该交易计划属于涉及中国境内外的股权交易;辉澜公司最终持有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联合能源的股权,其股权转让不涉及国内资产间接转让。

根据第59号文件的要求,中国境内外股权应适用特殊税务处理。除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外,收购方与转让方之间还必须有100%的直接控股关系,交易本质上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回顾东方集团披露的交易计划,显然,东方集团与东方有限公司之间转让海外企业股权的业务不在上述跨境重组中,可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东方集团是否可以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需要一个问号。

3、辉澜公司税务居民身份识别

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我们无法判断注册情况BVI辉澜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香港或其他地方,因此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①例如,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

辉澜公司不属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收入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收入发生地,惠兰公司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东方有限公司的境外收入,BVI享有优先征税权,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应按东方有限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程序处理。

据了解,BVI当地不涉及资本利得税,东方有限公司确认海外收入不涉及抵免,因此特殊税收处理是否可以适用,缺乏政策依据。

②实际管理机构如国内实际管理机构

辉兰公司属于非国内注册居民企业,主管税务局应将东方有限股权转让收入视为国内收入,可以忽略国内外股权交易的额外条件,直接根据传统业务判断是否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也缺乏政策依据,取决于主管税务局的实际口径。

可以看出,跨境重组业务在实践中是复杂的,情况梳理和提前合理规划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问题,觉得很难准确控制,你不妨和叶先生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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