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本月签订了一个一年期服务合同,结束日是明年10月份,本月已全额开具发票,交税怎么处理?
解答: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的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由于先开具了发票,所以在发票开具的当天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在次月15日前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就是说对于服务期间的服务费收入,应分期确认应税收入,注意不是在开具发票或收款的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
而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新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服务期间的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会计收入。
因此,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是没有税会差异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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