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银行利率5%。
请问:
支付银行的50万元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答复:
需要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银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利息未取得发票入账,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作调增处理。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