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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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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沛县税务局电话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处〔2022〕18号沛县马华煤炭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

文章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处〔2022〕18号沛县马华煤炭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322MA20LUJK1J)我局(所)于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沛县胡寨镇电子产;;5.纳税遵从度较低你单位从2021年2月起,不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中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违章信息也没有在限期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处〔2022〕18号

沛县马华煤炭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322MA20LUJK1J)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沛县胡寨镇电子产业园)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虚假注册登记信息,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所留电话号码于2021年11月30日10:36分拨打预留电话号码155-7832-9440,提示拨打的电话为空号;拨打预留电话号码155-7832-9440,提示拨打的电话为空号。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于2021年9月1日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

检查人员前往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上的生产经营地址徐州市沛县胡寨镇电子商务产业园,实地勘查时在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你单位,沛县胡寨镇工作人员张瑞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税务登记表;(2)现场笔录;(3)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实地拍摄的照片;(4)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截图;(4)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资料;(5)其它相关证据等。

2. 商贸企业有销无进

由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通过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一户式全景展示”交易对象子模块查询数据来看:你单位自成立以来至2021年12月31日未取得任何上游交易发票,无进项;但你单位2019年12月26日—2021年2月27日却通过税务机关对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合计金额5066414.38元,税额98668.82元,主要货物品名为“煤”、“煤泥”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沛县马华煤炭经营部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统计表;(2)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上游交易数据截图。

3.银行资金流异常

根据你单位在税务机关系统内登记的银行账号,调取税务登记中沛县汉源村镇银行香江支行开设帐户62360900155-7832-9440自开设之日至2021年11月30日资金交易明细情况,银行反馈:未查询到任何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的你单位银行账号截图;(2)银行账号查询结果。

4.无经营费用发生

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上游未取得任何发票,没有水电费及运输费用等经营费用的进项信息;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仅有缴税支出,没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水、电、气及办公用品等经营费用发生,明显不符生产经营常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上游交易数据截图。

5.纳税遵从度较低

你单位从2021年2月起,不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中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违章信息也没有在限期内改正。目前,你单位逃避申报纳税义务,已走逃(失联)。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申报信息;(2)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违法违章信息列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合计金额5066414.38元,税额98668.8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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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沛县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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