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要素如下:A公司收购B公司、a公司被b公司收购
原标题:B公司要收购A公司厂区和房屋,双方签订合同,但由于没有考虑转让环节的税收,土地增值税等各项税费近千万元,双方谁也不想承担
文章摘要: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后来有人建议他们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即A公司的股东变更为B公司的股东,这样就可以达到B企业的股东控制A公司,并且还能够节省大笔税收,减少收购成本;
B公司要收购A公司厂区和房屋,双方签订合同,但由于没有考虑转让环节的税收,土地增值税等各项税费近千万元,双方谁也不想承担,眼看转让陷入僵局。
后来有人建议他们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即A公司的股东变更为B公司的股东,这样就可以达到B企业的股东控制A公司,并且还能够节省大笔税收,减少收购成本。
但是这样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1、国家有明文规定,禁止以股权转让方式来规避土地增值税;
2、经审计发现,A公司有一些材料款没有支付,还做过一个借款融资,这个就存在一风险,搞不好还会引来官司。
咨询永哥后,永哥给其一个新方案,即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A公司注销。
这样做的好处有:
1、根据《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企业进行吸引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
2、企业吸引合并后,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
这样,B公司吸引合并A公司后,就可以省掉债务缠身的担心。同时,企业合并后,合并环境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转让企业可以实现节税效果。
大家对这个方式会使用吗?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