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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资金借给股东(贷款资金归还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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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归还股东借款

股东借款常见的“四大雷区”

1、借款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以借款形式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股东以借款的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那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股东将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以借款为由抽逃出资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则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借款为由抽逃出资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该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行政责任:

该股东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构成抽逃资金罪。

3.借款股东可能会被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的,只要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均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归还,即每年的12月31日前归还。逾期未归还的,税务机关会按股息红利所得向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因从公司借款被税务机关征缴个税的情况并不鲜见。

4.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在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股东往往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进行牟取利润的活动: 比如进行项目投资;或者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行贿、走私等非法活动;或者其主观目的是向公司借款,但并未按照相关程序,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后长时间未归还。

这些行为均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及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之规定,构成犯罪。借款股东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可以根据其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则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针对股东借款的避雷建议

那么股东借款时,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开雷区, 做到合法合规借款、用款呢?

1.股份公司原则上不得向股东提供借款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因此在法律上对股东借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据此,可以分两个层面对该条款进行解读:

一是如果公司股东担任股份公司的董、监、高,则禁止公司向该股东提供借款,否则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且公司董事或高管向公司借用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甚至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二是股东并非股份公司的董、监、高,股东能否向公司借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有公司章程的依据章程执行,并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借款严格按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先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获得股东及董事一致同意,明确某股东不是私下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股东向公司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受《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调整,为让法律保障这种借贷关系,股东在借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程序性规定,就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款本金利息、担保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新三板企业和上市公司,还要再多做一步,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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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将资金借给股东(贷款资金归还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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