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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7.5°商标注册遇阻,农夫山泉开打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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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商标注册遇阻,农夫山泉开打不正当竞争

作者|Yucaaa

(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约1936字,阅读约需4分钟)

“有点甜”的农夫山泉,最近正在积极对旗下17.5°橙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维权。前不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发地生跃达果蔬配送中心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生跃达果蔬配送中心等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据介绍,农夫山泉17.5°橙,橙种为脐橙品种——纽贺尓脐橙,其因水分充足而被广大消费者所喜爱,按照美国农业部USDA分级标准,将A类橙汁的糖酸比范围界定在12.5-20.5之间。而17.5°的糖酸比则是口感最佳的。农夫山泉称,早在2007年,农夫山泉便开始在赣南经营果园,潜心研究橙子的种植和果园的管理。历时九年培育出这种符合严格标准的17.5°橙。又因为其销售时间仅为每年的固定几个月,这种“过时不食”的特点,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

不过,虽然农夫山泉17.5°橙卖得顺风顺水,但是其维权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首当其冲的商标注册之路就十分坎坷。

2014年,农夫山泉母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便在第31类(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等)商品上申请“17.5°橙 17.5° ORANGE SWEET SOUR”商标,随后农夫山泉也于2015年开始它“17.5°”、“17.5°橙 SWEET SOUR”等商标的申请之路,但时至今日,除了一件第32类(啤酒,果汁等)“17.5”商标经历了驳回复审后成功于2019年1月被核准注册以外,绝大部分“17.5°”相关商标都折戟商标局。






在商标申请上碰壁的不只是农夫山泉一家公司——被告济南鲁宏果蔬有限公司同样在商标注册上遇到了问题。

济南鲁宏果蔬有限公司同样是从2015年开始陆续在第31类(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等)和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办公事务等)商品和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不过结果也是失败。

为何两家公司在申请商标上多次受阻而不成功呢?商标局在驳回时表示,由于17.5°不仅是脐橙品质的直接表示,17.5°橙也被认作是糖酸比值为17.5°的这一类脐橙的通用名称。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多数商标注册申请均被商标局驳回,复审请求也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小编在知产宝上查询到,农夫山泉曾就商评委对第19956482号“17.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一审部分支持了农夫山泉的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柑橘、新鲜桔等商品上时,容易使消费者认为‘17.5度’可能是指该水果的糖度、水份度或酸糖比等水果品质,或是指该水果的储藏温度”,从而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是,“申请商标通过农夫山泉公司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便于相关公众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对于农夫山泉而言,这也许意味着其“17.5°”系列商标迎来一丝生机。

不过,“17.5°”系列商标现阶段如果说被农夫山泉用来维权,显然还不那么有信心。那么在原告农夫山泉公司和被告济南鲁宏果蔬有限公司都缺乏足够的商标维权基础的情况下,农夫山泉公司又是如何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成功维权的呢?没错,农夫山泉公司在这场官司中并不是以17.5°橙为商标当做切入点,而是选择了绕过商标,以主张17.5°橙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方式起诉被告。

该案中,农夫山泉公司认为被告生跃达中心以及济南鲁宏果蔬有限公司等对农夫山泉公司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农夫山泉公司作品的复制权并且停止使用农夫山泉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等。

农夫山泉公司称其在2013年独创设计17.5°橙美术作品(以下简称单橙图案),在其基础上丰富设计了另一幅美术作品(以下简称多橙图案),并将其作为农夫山泉公司2014年11月向全国推出的鲜橙产品的包装及宣传页,在优酷视频、新浪微博、苏宁易购网、易果生鲜网进行宣传。随后,在新浪网、网易新闻、光明网、风凰资讯等各大网站对“17.5°橙”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并在苏宁易购、易果生鲜、天猫、京东,以及生跃达中心所在的北京新发地水果市场销售,在行业内迅速获得较高知名度。

事实上,早在2015年1月农夫山泉公司就对与含有多橙图案和单橙图案的设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专利号为:ZL 201530004527.7)。

2016年,农夫山泉公司还向著作权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了相关图案的著作权。而这一信息也是法院认定农夫山泉公司为单橙图案和多橙图案的著作权人、被告生产销售涉案橙子行为侵害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重要依据。

小编注意到,这也不是农夫山泉就17.5°橙商标的问题第一次提起诉讼了,之前农夫山泉也因为17.5°橙商标问题将嘉兴水果市场的柯兴水果批发部等销售商发生过侵权纠纷。

在该系列纠纷中,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农夫山泉公司对“17.5°”享有特有名称权,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17.5°”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这一点也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其实,小编觉得,橙子的好坏并不全是因为一个17.5°的商标而决定。一个企业想要做出好的产品,光是有吸引人眼球的商标和标语是远远不够的,品质把关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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