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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是根据实际发票金额或收入(申报增值税收入)≠系统开票收入!一定要区分清楚!······)

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如下:增值税发票收入大于报表收入,增值税申报为实际发票金额或收入

增值税申报按实际开票金额还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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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申报征期。申报增值税时的销售收入仅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吗?

不!申报增值税时的销售收入不仅包括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还包括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视为销售收入、预收租金收入等。让我们看看!1、未开具发票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税销售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企业在收到付款后不要求发票,但企业应承担纳税义务,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未开具发票收入。

二、视为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销售货物;(3)有两个以上机构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给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使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6)投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企业发生上述视为销售行为,如将产品赠送给客户或将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按照规定发放,视为销售申报表未开具增值税收入。

三、预收款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生产、销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款之日。对于上述两种预收款收入,已发生纳税义务。发票未开具的,应当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

四、检查补充收入,税收评估收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间,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查补充销售额、税务评估调整销售额。因此,除申报发票收入外,企业还应申报检查补充收入和税务评估收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中有税务检查调整栏。企业经检查后需要更正增值税的,可以在本栏填写检查补充收入。

来源:诸葛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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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增值税申报是根据实际发票金额或收入(申报增值税收入)≠系统开票收入!一定要区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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