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关键词摘要: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账户、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最终结算分支付吗?
彭怀文
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抵消吗?
问题描述: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抵消了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会计合并报表。纳税申报需要增加吗?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企业总分公司进行内部交易,合并报表时抵消收入和成本,所得税最终结算时不抵消收入和成本。需要增加吗?
【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因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一般需要与总部汇总纳税。
1、总分机构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应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8]号。828)第一条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的下列情形,除资产转国外外外,由于资产所有权的形式和本质不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为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税收基础继续计算。……(四)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
实际上,由于总分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需要视为增值税销售,总分公司可能会在总分公司之间开具增值税发票,总分公司在单独会计时处理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并不是总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和成本的简单加起来。对于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资产转让,企业所得税不必视为销售,即使增值税发票和会计核算也确认了销售收入。总机构编制个人报表的,分支机构也编制个人报表的,合并后抵消总分支机构之间资产的内部交易。
二、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跨区域经营和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当地预付款、汇总清算、财务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统一计算企业所属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场所。
汇总清算的原则是汇总缴纳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除企业所得税外独立缴纳各种税费。总分机构的一些收入和费用无法区分,可以抵消损益。
综上所述,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因合并会计报表而被抵销,总分公司在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调整抵销的收入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