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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起正式实施(5月1日,《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新规定到来)

为您提取本文的阅读重点:试行机动车发票使用方法,正式实施机动车发票使用方法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起正式开始实行

虎说财税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授权、授权、授权、授权、服务改革的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的使用,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商业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小边整理了一波知识点,看看你学到了吗?

NO.1《办法》适用哪些情况?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不包括二手车销售。

NO.2什么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销售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自动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的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在线发行。

NO.3机动车销售有哪些类型?

机动车销售商分为三类:机动车制造商、机动车授权经销商和其他机动车交易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或总授权机构,如国内汽车制造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外国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或总授权机构;机动车授权分销企业是指汽车销售、零部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机动车分销企业4S商店等。;其他机动车交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商。

NO.4开具机动车发票时应注意什么?

(1)开具机动车发票时,要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2)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卖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的车辆取得的全部价格,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也就是说,如实按照车辆的全部价格开具,不能拆分价格开具发票。(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中列出的车辆参数和安全指标。

(3)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机动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框架号。即:机动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以单独的价格开具两张或两张以上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NO.5本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发生了哪些新变化?

(1)机动车制造商在销售机动车后,需要将发票信息与车辆证书的电子信息相匹配。如果不相关,将影响受票人继续开具相应的机动车发票。

①国内机动车制造商、进口机动车制造商在中国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和其他从事机动车进口的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上传国内机动车证书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企业生产或进口的机动车,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证书管理系统,根据车辆识别代码/框架号与车辆电子信息相关匹配。上述企业发布的发票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无关的,将影响受票人继续发布相应的机动车发票。

②进口机动车制造商进口机动车后,按照现行规定输入并上传进口机动车电子信息;销售企业进口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不再通过机动车证书管理系统。

(2)机动车经销商和机动车进口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必须有购买(进口)信息。

①机动车授权分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交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输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或扫描证书二维码,阅读增值税发票系统中购买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如果您无法阅读购买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您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②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卖方纳税人识别号与上传进口机动车电子信息时收集的进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非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开具发票前需要上游企业传达的购买发票信息。

NO.6填写不同类型机动车发票的规则是什么?

卖方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卖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分类码。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框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车辆,单价栏应填写相应机动车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时,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目也应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要求填写。

③国内机动车制造商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的规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清单)上开具发票。

(2)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即机动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②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栏。消费者需要扣除增值税的,必须填写消费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消费者为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回重新开具。

NO.7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该怎么办?

(1)卖方出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验证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售退货或发票错误,应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如发生销售折扣,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提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确保车辆在下游企业库存中(证书状态为未使用)。如果下游企业的车辆状态为已使用或没有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则无法开具。下游企业需要红色冲洗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的蓝色发票,以解除车辆的使用状态,上游企业可以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批量车辆后,如果部分车辆退货或车辆信息填写错误,只能填写相关车辆VIN代码申请红字信息表冲红。

(2)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后,如果退货或错误,卖方应开具红色发票,红色发票内容应与原蓝色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①卖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回消费者持有的所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申报车辆购置税的,不退还纳税申报单;消费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不退还登记单;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扣除增值税的,不退还扣除单。

②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卖方应当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消费者不能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卖方应当保留机动车制造商或者机动车经销商出具的退货证明或者有关说明。

NO.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怎么办?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或机动车登记的,应当向卖方申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卖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色发票,再开具与原蓝色发票相同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NO.9《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生产的机动车,卖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根据国内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比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NO.102021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5月1日起启用后,以前申请的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自2021年5月1日起,我省启用了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企业仍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开具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可通过开票软件参数设置模块,选择新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格式,系统自动加载相应的开票界面。

NO.11相关提醒

总局将根据《机动车企业分类清单》自动升级发票软件,要求各机动车企业配合发票网络完成发票软件升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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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起正式实施(5月1日,《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新规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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