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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算后,去年的发票没有入账(税务热点: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文章阅读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成本票未开具,最终结算后取得去年未开具的发票

汇算清缴后取得去年发票未入账

智墨普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发票还没收到怎么办?

现在是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的时候了。一些企业会发现,一年后,一些成本和费用无法获得发票。无法获得发票的费用可以列出吗?让我们注意一下!

01

何时必须取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发票?

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了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未能及时取得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提前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时按照账面金额计算;但在最终结算中,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应补充。

02

我们已经拿到发票了。是否不需要保留相应的合同、付款文件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保留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信息,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以确认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03

如果对方已经失去联系,或者破产或取消,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等特殊原因不能补发、更换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凭下列资料确认费用真实性后,税前扣除费用:(一)无法补发、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列入异常经营者、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五)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材料。

04

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而不能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后拿到发票可以补发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在前一年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费用在本年度未税前扣除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能够证明其费用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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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最终结算后,去年的发票没有入账(税务热点: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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