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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指导(税收指导: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快速)

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深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申报实践,指导税收政策

税务政策辅导

智墨普税

1

问:何时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管理办法>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和会计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只需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税前调整明细表》。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保留备查。

第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提交的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

问:北京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专用发票发票联丢失的,可以将专用发票扣除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扣除联丢失的,可以以卖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问: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扣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企业在10月份申报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份(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独立选择享受前三季度R&D费用加扣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企业提前申报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可选择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额外扣除。这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你也可以选择在10月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的企业所得税。

4

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和小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答: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和小微利润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鉴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较大,建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选择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5

问: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该怎么办?

答: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或与识别条件有关的重大变更(如分立、合并、重组、业务变更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识别机构报告。符合识别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重新颁发识别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识别条件的,自更名或者条件变更年度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

问:根据第四条当年前期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下季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当年前期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下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7

问: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减税?

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

问:由于预付款是由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开纳税,现在是分开申请退税还是由总部共同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规定<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扣除总度应纳所得税,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缴退税,按照规定的税收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退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办理纳税或退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在最终结算期内分别结清应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

9

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规定<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办理纳税或退税。

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在最终结算期内结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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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税收政策指导(税收指导: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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