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建筑服务发票没有备注、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原标题:建筑服务发票未按规定备注有哪些涉税风险?1、开票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栏目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文章摘要: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筑服务发票未按规定备注有哪些涉税风险?
1、开票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未按照规定栏目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受票方不得作为预缴税款时扣除分包款的凭证。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其中之一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受票方不得作为简易计税时扣除分包款的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思考A:此条并未规定是否需要取得建筑服务发票,也未规定如需取得建筑服务发票是否要合规备注,是否严谨?
思考B:为什么都表述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如并未实际支付分包款,发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计征?如不需实际付款而只要取得发票即可扣除,为什么不准确表述为按取得分包方的发票扣除?
4、受票方有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风险。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受票方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所以,不经常与销售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要尽量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以转账方式结算。只要业务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补救措施是可行且易于取得的。#老板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