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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母公司为分公司支付的费用

文章原标题:母公司子公司 收取管理服务费、母公司为分公司支付的费用

分支机构 所得税

原标题:问:分公司可以向母公司支付管理费么?#老板与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文章摘要:依据57号文件规定,如果总分支机构所得税无法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应当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

问:分公司可以向母公司支付管理费么?

#老板与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及所得税释义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用,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分支机构支付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自动抵消了,即总机构作为收入,分支机构作为支出,一收一支相抵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57号文件规定,如果总分支机构所得税无法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应当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例:A公司下设跨省的B分公司,2020年A公司给B分公司提供了人员招聘、培训、业务指导等管理服务,并按公允价值向B公司收取了12万元的管理费,作为A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B公司支付的12万元作为B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在年底合并财务报表时,就抵消了。如果B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B公司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支付的12万元管理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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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母公司为分公司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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