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取本文阅读重点:互联网行业竞争特点、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
原标题:互联网行业竞争关系的特殊性 竞争行为竞争行为是市场中的竞争者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同类竞争者争夺交易
文章摘要:”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殊性:由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也造成了竞争的复杂性,在互联网领域中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1.竞争对手的不确定性:在传统行业中的竞争行为往往发生在同一行业或同一领域,但互联网辐射规模的不断拓展,导;;4.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并不发生必然联系:互联网经济下的经营者以直接争夺作为消费者的用户为目的,面对的是整个互联网市场实施竞争行为,对该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并非以特定“竞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互联网行业竞争关系的特殊性
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是市场中的竞争者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同类竞争者争夺交易机会和交易对象的行为过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殊性:
由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也造成了竞争的复杂性,在互联网领域中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
1.竞争对手的不确定性:在传统行业中的竞争行为往往发生在同一行业或同一领域,但互联网辐射规模的不断拓展,导致竞争双方可能不必然处于同一行业,经营者往往以争夺用户和数据为目的,跨界竞争反而成为主要模式,比如阿里巴巴旗下“飞猪”品牌。此外,伴随着资本力量的强势介入,经营者可以轻而易举的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进入另外一个行业成为该行业强有力的竞争对象,这进一步加强了竞争对手的不确定性。
2.竞争关系的动态性:经营者的商业模式需要待市场机制作出反应,消费者作出反馈后才能得以实现商业价值,但是由于互联网行业商业模式的迭代速度加剧,这也使得竞争行动行为和竞争关系不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商业模式的细微调整,可能整体的竞争行为就会得以改变。
3.竞争行为的隐蔽性: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越来越多的涉诉行为无法直接确定行为主体,也无法直接明确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系。竞争行为的隐蔽性也造成了举证的困难性。
4.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并不发生必然联系:互联网经济下的经营者以直接争夺作为消费者的用户为目的,面对的是整个互联网市场实施竞争行为,对该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并非以特定“竞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去中心化、去结构化的经济运营业态,任何以特定关系说或相对关系说去评价其场景下的竞争行为和过程的做法皆已不再适当,该种竞争是一种开放的覆盖整个互联网市场的统合型竞争,竞争关系可谓动态发生、无处不在,连接竞争关系的行为更是层出不穷、形式多样。
5.互联网领域本身的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特性、用户锁定效应以及注意力竞争等特征,也使得竞争行为的影响后果更为严重。[1]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规模效应,个体的竞争者实施的行为波及范围可以非常广泛,竞争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依附关系,容易受到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的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互联网领域竞争存在的上述新特性,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了新的影响和挑战,司法在个案裁判过程中也应对上述特征给予充分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