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总部在南宁,全国各地23家分公司!
南宁工商财税代理记账资质知产代办的老大

公司法关于股权代持的司法解释 什么是股权代持协议

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公司法关于代持股协议、什么是股权代持协议

公司法关于股权代持的规定

原标题: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u003e若干问题的

文章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但无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要无上述无效情形,股权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股权代持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温泉与陈达建股权代持合同纠纷案【(2016)川民终908号】法院认为:“陈达建、谢军与温泉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和谢军与陈达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之规定,《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为此,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特殊情况下,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二审法院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虽签订有《信托持股协议》,但双方是否存在讼争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方可作出判定。但无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公司法关于股权代持的司法解释 什么是股权代持协议》
文章链接:http://www.hzkqcw.com/shangbiaodaili/28007.html
本文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分享到: 更多 (0)

南宁头部财税公司 总部在南宁!全国23城都有直营分公司!

联系经理1870775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