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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税一稽罚〔2022〕8号桂林千诺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300MA5KFHLB64):经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2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4份,发票金额合计90,170,671.88元, 税额合计15,329,014.74元,价税金额合计105,499,686.6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税一稽罚〔2022〕8号
桂林千诺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300MA5KFHLB64):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2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02份,发票金额89,539,374.85元,税额合计15,221,693.45元,价税金额合计104,761,068.3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221,693.45元;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4份,发票金额合计90,170,671.88元, 税额合计15,329,014.74元,价税金额合计105,499,686.6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办公地点照片打印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明细;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册;资金交易流水账单;对部分企业外调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七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2年3月10日
网友青春易逝9999:9千万,百分之3。270万。给20万是划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