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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高仿产品成发财之道(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文标题:不能让高仿产品成发财之道(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高仿产品怎么卖不犯法

不能让高仿产品成发财之道(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适用缓刑的杨安,始终忘不了“高仿名酒”这个“生财之道”,便与余文合伙制造“高仿名酒”。两年间,二人累计销售假冒白酒金额达42.2万元。2020年7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将二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时对杨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该案宣判,二人均获刑。本文另外结合具体案例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及风险防范进行分析。

一、犯罪构成

本罪系指犯罪嫌疑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知假售假,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应当以本罪论处。本罪既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标专用权,且须为“故意而为之”。以下情形推定为“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本有的商标被涂改、覆盖、调换;2、行为人先前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后又销售同一种假冒商品的;3、伪造、涂改注册商标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等情形。

构成本罪所称数额较大的程度: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系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单位成立本罪及量刑标准为上述标准的3倍。

二、犯罪形式及判例

本罪系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有的商标。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妨碍权利人主张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39秦宏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苏刑终239号》显示:被告人秦宏君明知万树林出售的白酒是假冒的“贵州茅台”白酒,而予以购买并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非法销售金额共计270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宏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秦宏君非法销售数额巨大,参考重庆市忠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可能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秦宏君判处有期徒刑。

三、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本罪侧重“销售”,因此企业应当重视本司零售、批发、代销、报销等经销渠道的管理,利用协议、授权明确销售范围、销售方式、权利范围等。其次,销售商或者行业内相关商家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商,避免法律风险。最后,一旦权利受到侵害,被害人要及时收集证据;违法行为人应当积极主动自首,或者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争取从轻处罚。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本罪的重点在于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一般按照销售价格、鉴定的市场价格确定违法数额。2、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缴纳罚金有助于从轻、减轻处罚。3、从犯身份,加之前述建议,有助于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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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高仿需要推广吗、售卖高仿产品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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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不能让高仿产品成发财之道(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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