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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把握在先商标权利人被注销契机,使得商标确权柳暗花明

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自、在下述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自

高沃知识产权

作者:商标诉讼部 付姣伟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逐渐递增,庞大的商标注册量背后,存在着诸多企业迫切需要注册商标来运营与推广;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因商标权利人注销而导致的“无主商标”数量不断增加。供需不对等的情况,导致着矛盾产生,有的企业想方设法去争取商标,而有的企业却将商标弃而不用。

如何才能实现供需平衡,将商标发挥最大的价值,一直是每一个商标人在努力实现的目标。商标权人主体资格消灭,其原本的商标专用权在授权期限内仍然有效,是否可以阻碍第三人进行再次注册呢?对此,我国目前的审查实践中,法院观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一定差异。

相关观点

笔者从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仍以“引证商标为在后商标的有效权利障碍”处理。而法院部分判决认定“引证商标构成权利障碍”;也有部分判决认定“引证商标不构成权利障碍”。具体分析如下:

法院部分认定“构成权利障碍”的判决有:

在(2014)高行终字第1615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认为“就引证商标而言,尚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已经丧失法律效力,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法院以引证商标为依据认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无不当。”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577号行政判决书中,上诉人认为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经被吊销并注销,引证商标三已经属于事实上的无主商标。在判决中,高院指出“引证商标三目前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可见商标权利人的注销并不会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用尽,其权利依然能够阻挡第三人申请注册商标。

法院部分判决认定“不构成权利障碍”:

其中(2018)京73行初4567号判决书中也有相关解释: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具有识别性,应是为了实现商标识别性功能的使用。只有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和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因此,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因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的混淆误认。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其中15.7【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规定,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此条规定的出台,可以看出,法院裁判观点正趋于统一,特别是在最近几个月内,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一致认为不构成权利障碍。上述条款同时也为每一个在后申请商标提供了很好的契机。适用上述条款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即“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以及“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二者共同满足,才能实现法院对此予以情势变更的条件。

相关案例

不完全统计,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积极关注最新法条的变化,与时俱进,深入挖掘案件的成功点,利用“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而为当事人争取到商标权利的成功案例就有许多。部分列表如下:

知产小结

上述判例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果能够满足“权利人被注销+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两个要件,则商标注册申请人有可能以在先商标不再构成权利障碍为由,获得自身商标的注册。所以,商标驳回不可怕,选择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

高沃律所有针对性的实施完整的商标授权配套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把握商标进程中的细节,挖掘案件的成功点;充分收集有利的证据,调取商标注册人注销的企业档案,并制定非常详尽明晰的证据目录;开庭现场,据理力争,全面阐述我方的代理观点和主张。相信找准方向,坚持不懈,一定会扭转乾坤,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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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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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充分把握在先商标权利人被注销契机,使得商标确权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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