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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鼎力代理T3出行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世纪鼎力知识产权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文号为TMZC 48632368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予以注册,最终维权成功。

一、案情回顾

二、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汉字构成、呼叫方式、视觉中心上存在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引证商标被提撤三,请在撤三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此案。

(2)从构成元素上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就根本不同,极易辨认。

申请商标由数字、汉字、英文构成,数字及汉字位于数字及英文的上方。

引证商标由图形及字母构成,字母“B”位于火焰图形的下方,整体像是一个燃烧的蜡烛。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的构成数量及排列方式上完全不同,文字数量的多少、排列方式及图形的加入都是影响记忆的,所以记忆程度会不同,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这些方面都是不同的,那么就自然不会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上就根本不同,就自然不会误认、混淆。

(3)就汉字构成及呼叫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就根本不同,极易辨认。

申请商标由数字及汉字“T 3出行”构成,所以呼叫为“T 3chū xíng”。

引证商标由汉字“B”构成,所以呼叫为“[bi?]”。

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音节长度根本不同,商标是一个整体,其呼叫方式也应该是全部字音,商标的整体呼叫是区分商标的最直接的标志,既然相关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方式不一样,那么就可以从最普通的读音上区分二者,不会对其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视觉中心也不相同。

申请商标由数字+汉字构成,所以视觉中心为“T 3出行”。

引证商标由图形构成,所以视觉中心为蜡烛图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完全不同,所以整体的感受及记忆是不一样的,那么对于着眼点的记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中心上就根本不同,那么就自然不会误认、混淆。

(5)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主要是做安全出行及导航的,所以其含义为“T3出行安全应急响应中心”。

引证商标申请人主要是做液化气及液化气运输的,所以蜡烛火焰代表可燃物。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完全不同,根本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构成元素、视觉中心上的区别一目了然,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和辨别角度来看,相关消费者完全能够区分、辨别,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一方面,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结合上表,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在第39类服务上做出了申请,但在具体的服务上仍旧区分明显,申请商标主要是做旅游的,主要是对外设备的出租及旅游指导。引证商标主要是做天然气的,所以主要是天然气的运输及管道产品及服务。申请商标主要是对人服务,引证商标主要是对天然气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有相同的小组,但每个小组里有许多不同的项目,每个项目所面向的消费者及经营场所都是不同的,所以不能因为有相同的小组就判定两商标近似。并且,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理性的选择商品进行消费,所以相关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也不会联想到引证商标,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在整体上只要能够区分商标或者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予以注册,而本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本身上有明显的不同,不构成近似,理应予以核准。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所以即使两枚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也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是一类别一注册,每个商品类别都有大量的商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几年与世界贸易接轨,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图形的选择余地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因一两个字相同或近似就驳回,那么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举步维艰。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有的,有其独特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方式、视觉中心、含义、商品等方面均不同,作为一个整体而使用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相关消费者完全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本不与引证商标近似。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申请商标被申请人一直长期的使用,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多次举办推广活动,让相关大众更全面的了解申请人的产品,其商品深受消费者喜爱,消费者一看到申请商标就会想到申请人及其商品。申请人自该商标申请后就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对其进行宣传,使用。如若被驳回,势必会造成浪费,同时也会影响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是申请人独创的,其申请注册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维护企业的信誉,以保障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公司律师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这一观点也得到商标局认同,并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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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世纪鼎力代理T3出行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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