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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小黄车公司(小黄车起诉ofo小黄车商标侵权,要求赔偿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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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车ofo前后事件

知产首小捷

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睡眠、共享充电宝、共享篮球,共享经济的发展如火如荼,但是很多都失败了,小黄车得以幸存了下来。小黄车的出现,极大方便了我们的出行,闪电注册、扫码就走、随用随停,同时解决了市民易丢车、修车麻烦的问题!然而,最近它摊上了事儿!

海淀法院网最新消息,“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数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小黄车”文字商标在第9类和第38类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允许情况下,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ofo小黄车”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

2.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

3.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4.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小捷有话说:

注册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我们要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一方面,避免发生侵权行为,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另一方面,如果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遭到了侵犯,我们应及时采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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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ofo小黄车公司(小黄车起诉ofo小黄车商标侵权,要求赔偿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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