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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高沃代理凯斯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高沃知识产权

原告北京凯斯顿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关于第21313162号“凯斯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62989号《关于第21313162号“凯斯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高沃知识产权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由于我所律师分析有理有据,最终代理当事人成功维权!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及群组:0602 金属管0603 金属门框架0603 金属门框0603 金属门板0603 门用铁制品0603 金属门0603 金属百叶窗0603 金属旋转栅门0607 五金器具0608 五金器具0608 门用金属附件0609 五金器具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及群组:0609 五金器具(小)0609 五金器具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商品及群组:0603 可移动金属建筑物0608 金属插销0608 球形金属把手0608 金属安全链0610 钥匙0610 金属锁(非电)0611 现金保险柜0611 金属钱箱0611 保险柜0611 金属食品柜

引证商标五:

核定使用商品及群组:1101 照明器械及装置1104 电热水器1105 冷冻设备和机器1106 空气调节设备1108 龙头1109 太阳能热水器1109 卫生器械和设备1109 浴霸1110 消毒设备1111 电暖器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北京凯斯顿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提起注册申请,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作出第TMZC21313162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原商评委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62989号《关于第21313162号“凯斯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首先,关于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原告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对于引证商标二、五,该两商标与诉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相近,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本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关于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第一,鉴于原告已当庭放弃诉争商标在“五金器具、门用金属附件”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应审查诉争商标在“金属管”和“金属门框架、金属门框、金属门板、门用铁制品、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金属旋转栅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框架、金属门框、金属门板、门用铁制品、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金属旋转栅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仅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经查,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用而在“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商标局于2018年8月27日发布第161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文号为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7461号。因此,尽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近似商标,但在引证商标二在“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商品上已被撤销的情况下,诉争商标指定是在“金属门框架、金属门框、金属门板、门用铁制品、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金属旋转栅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第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龙头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金属管”商品上,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鉴于原告已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五金器具、门用金属附件”上的申请。

综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框架、金属门框、金属门板、门用铁制品、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金属旋转栅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62989号《关于第21313162号“凯斯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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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情势变更!高沃代理凯斯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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