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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云 歌单商标(歌单能注册为商标吗?网易云试了,结果)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歌单被注册商标、网易云 歌单商标

歌单被注册商标

高沃知识产权

今年中旬有一则关于网易云的新闻引发热议。网易云来了一手骚操作,竟然把“歌单”注册了商标,并且在歌单上打上了“R”标。网易云申请“歌单”商标,友商们会同意吗?近日此事终于有了结果!

网易云注册“歌单”商标

“R”标可不是随随便便都能标注的,一般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才会打上R标,莫非网易云已经注册了“歌单”商标?

出于好奇,高沃小知查询了中国商标网,发现了网易云音乐申请注册了9件“歌单”商标。

最早是在2012年申请的,之后2014年、2019年又陆续申请了好几件,涉及第9类、第41类和第42类别。

歌单是网易云音乐的一大特色,是网易云音乐的重要业务之一,推出后吸引了大量粉丝,也是很多粉丝支持网易云音乐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歌单”不单只有网易云使用,在各大友商的产品中均有出现,像QQ音乐,酷狗音乐等都有。

总而言之,主流在线音乐产品对“歌单”一词的使用还是很普遍的。而此番网易云将“歌单”注册成商标,难道不会引起友商的群愤吗?

网易云能独占“歌单”吗?

“歌单”一词是否能注册商标呢?其实早有人提出了疑义!

2018年11月08日,慧佳亚洲有限公司对网易云注册的多件“歌单”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歌单”本意是“歌曲清单”或者“歌曲名单”等,直接表示了音乐商品或音乐服务的属性或特点,不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一直将“歌单”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淡化了“歌单”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业经营者已普遍将“歌单”作为音乐服务通用名称或服务功能特点加以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歌单”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二、若允许某一特定主体将“歌单”注册为商标,将会造成公共资源被垄断,同行业经营者利益受损,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三、四……略)

其实,本案主要争议点之一在于其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商标显著性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一般要具有显著性,此前阿迪达斯三道杠就是因为缺乏显著性被宣告无效,网易云音乐是否使“歌单”取得了显著特征呢?

商标局申请后认为:

第一、《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歌单”解释为“印有一首或几首歌曲的单张纸片,也叫歌片”、“歌的单子,歌曲的出场顺序在一个单子里列出来”,并未提交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证据用以证明“歌单”为指定使用的运程数据备份等服务的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供的多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或获准注册日时,“歌单”已经演变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歌单”为数字音乐市场的一项产品,且非被申请人一家所有,“歌单”与被申请人并不能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特点,且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歌单”报道及使用证据大部分在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后,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时,“歌单”经被申请人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另,在已经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如前所述,“歌单”是用户自主创建的展现自己音乐品味并分享给网友的音乐合集,当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信息(消遣)等服务未与“歌单”相关时,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略)

综上,依据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查询评审文书发现,共有6件网易云音乐申请的“歌单”商标被宣告无效,想必其他几件网易云的“歌单”商标也不远了!

高沃知产小结

商标本质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要求。而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那商标自然不具备显著性,也不能成功注册。

作为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将传播热度高、吸引眼球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是商业选择的结果,但是,纵然奇思妙想层出不穷,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亘古不变,正所谓“商标千万条,合法第一条”。商标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谨慎和理性,避免“洪荒之力”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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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网易云 歌单商标(歌单能注册为商标吗?网易云试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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