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万科 商标、万科集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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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评审的条件和程序虽然严格,但申请成功驰名商标认定无疑就是手握王牌,对企业坚持品牌路线和坚决打击商标侵权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比如在中国地产界,“万科”的名号绝对是响当当的,多少人为了“万科”这两个字买单。然而,一家做木地板批发生意的“万科”突然出现,双方于法院展开对峙。同时握有“万科”商标的双方,一个36类,一个19类,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2020年5月11日,万科地产以“万科地板”商标侵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持有“万科地板”商标专用权的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件于当月20日立案。
万科地产诉称,原告于1994年10月7日核准注册第769104号“万科”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36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业等;“万科”文字商标系原告臆造词汇,本身具有极强的固有显著性。“万科”商标多次获得著名商标证书及驰名商标认定,“万科”商标早已达到驰名程度并持续至今;被告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第19类商品类别上抢注了多枚含“万科”或“WANKE”文字的商标;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万森装饰答辩称,其持有的第37359477号、第27215132号“万科地板”商标及原告主张的其他商标,目前均属于有效状态。原告如认为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权利,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被告使用自身合法有效商标,不构成侵权。原告第769104号商标注册类别为36类,属于服务商标;被告的商标注册类别为19类,属于商品商标,二者不相同不类似。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自1994年注册第769104号“万科”商标以来,万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直在含长沙在内的多个国内一线大、中城市的不动产管理等经营行为持续、大量的宣传、使用涉案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较大影响。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万科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上的“万科”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被告方确系侵权,据《商标法》规定,判决长沙万森立刻停止商标侵权,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不良影响和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随后,长沙万森不服,继续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万森装饰法定代表人刘民松表示,自己主要做木地板批发,自商标权官司起诉以来,销售受到明显影响,下面几十个代理商也在观望,等待法院最终判决。如果湖南省高院判决自己败诉,他只能彻底退出从事近20年的木地板行业。
目前,湖南省高院正在审理此案。
明明自己的商标也已经成功注册,却依旧被判以商标侵权。使用了多年的商标,辛辛苦苦20年的打拼付之一炬。驰名商标究竟有多厉害?
驰名商标是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不同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他人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也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所以,即使“万科地板”被核准使用在第19类,而驰名商标“万科”被核准使用在第36类,依然会被判定为侵权。
商标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素,是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的重要载体。一旦失去商标,多年的辛苦经营也就都会变成无用功。一件好的商标无疑是给企业品牌力的加持,但是,在注册商标时务必要注意对知名品牌,尤其是驰名商标的规避,否则,面对的可能不仅是巨额的赔偿,一切都将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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