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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违反了中国什么法律(祸不单行!谷歌在中国遇商标驳回,在美被提反垄断指控)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谷歌回应最新反垄断诉讼:我们比友商更开放、谷歌违反了中国什么法律

谷歌回应最新反垄断诉讼我们比友商更开放

高沃知识产权

当地时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了反垄断诉讼。这也是超过20年来针对一家科技公司进行的最大规模反垄断案。

对此美国司法部称,谷歌占据了美国一般搜索市场88%的份额,有94%的移动搜索都发生在其服务上,且拥有超过70%的搜索广告市场份额。

可见谷歌市场影响力之大!

不仅在美国,在中国也有很多网友会通过谷歌来搜索信息。只是在不久前在中国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谷歌公司所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

第29086007号“G及图”商标是谷歌公司于2018年2月2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及服务上。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却作出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旧判决驳回了谷歌公司的诉讼请求。

紧接着,谷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而好巧不巧,早在2010年12月20日,上海某网络发展公司申请了第8968933号商标,已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及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13日。

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已经处于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阶段,但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呈圆形,圆中是白色大写字母“G”,其余板块以红色、蓝色、绿色、黄色填充;引证商标整体即为大写字母“G”,短横处为黄色,其余为红色。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尽管两商标的颜色组成略有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将其区别开来。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谷歌公司主张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通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引证商标权利人无法参与到审理程序中,亦无法提交引证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若仅依据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其与引证商标是否能够相区分,对引证商标权利人有失公平。

因此,申请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的判断应着眼于标志本身,以商标申请时的状态为准。谷歌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引证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来源的,若是商标近似也就起不到区分的作用。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每年的商标申请量也越来越多。因为构成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况也就越发常见。

所以,不论是申请核心商标,还是防御商标,我们通常都会建议大家先进行全方位的商标检索,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减少近似商标情况的发生。同时,若是遇到他人抢注商标的情况,也可以及时对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商标问题,或是还没有进行商标检索,可以联系高沃知识产权,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团队将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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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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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谷歌违反了中国什么法律(祸不单行!谷歌在中国遇商标驳回,在美被提反垄断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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