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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跨境电子商务在综合试验区可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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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跨境电子商务在综合试验区可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批准征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可享受两种优惠政策: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可享受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有关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9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未取得有效采购凭证,符合规定条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问题。

在批准征收条件方面,《公告》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商业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形式。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采购发票的实际情况文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批准征收。

在核定征收方式方面,《公告》提出,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准确计算收入,为了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经营,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不同地区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征收办法〉(试行)批发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统一按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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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19跨境电子商务在综合试验区可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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