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产品提供给职工视同销售后,是否还计算为职工福利或薪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扣除成本后,对于会计上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否还要算成职工薪酬或职工福利再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感觉是不应该,但是逻辑上绕不过这个弯。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提供给职工,无论是职工福利还是薪酬,都需要确认收入,与税务处理一致,因此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再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如果企业的“福利费支出”超标,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计提工资或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非货币福利)
2、用自产的产品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非货币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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