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不能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不征税开票代码
原标题:“不征税发票”,源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
“不征税发票”,源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