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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说发票相关 - 进项发票被认定需开,能告吗

鼎鉴行公司(厦门)诉广州市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名列“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第九位。【案件字号】(2021)粤行再3号。

案情简介:2018年鼎鉴行公司(厦门)向广州得宇行供应链公司采购废不锈钢,取得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19日,该21份专用发票被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为虚开。按税法的规定,鼎鉴行公司(厦门)取得的,被认定为虚开的这21份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如果没有抵扣税款,则不能抵扣;若已经抵扣税款的要做进项转出。鼎鉴行公司遂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将广州市第三稽查局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属于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行为。鼎鉴行公司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直接对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裁定对鼎鉴行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认为,鼎鉴行公司并非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案涉行政机关税务处理决定法律关系中存在利害关系。被诉行政机关在对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并未增设鼎鉴行公司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处理决定对鼎鉴行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鼎鉴行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法院认为,首先:对专用发票虚开的认定不属于纳税争议。纳税争议涉涉及的应该是金额、期限等问题,本案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出处理,不属于纳税争议。

其次,再审审查期间,鼎鉴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穗税三稽复答字[2020]第1号《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新证据,证明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虚开5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1份为开具给鼎鉴行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鼎鉴行公司取得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鼎鉴行公司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据此,鼎鉴行公司与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魏言税与观点:按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不仅是接受虚开的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纳税人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按规定没有抵扣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税款,已抵扣税款的要做进项转出,待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以后,再决定是否能继续抵扣税款。

无论是虚开的发票,还是异常抵扣凭证,绝大多数为上游的开票方企业被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稽查局做了虚开或走逃失联等的认定,连累了下游受票方企业。而遇到这种情况,企业要打官司往往连被告都找不到。受票方企业告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但定性是由开票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告开票方的税务机关,开票方税务机关是对自己的企业作出的处理。此时,受票方企业可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本案也是一波三折,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不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再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理由进行了驳斥。阐明本案既非需要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纠纷,同时从所取得的证据上来看,原告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广东省高院的这一裁定不仅给鼎鉴行公司这样的公司打开了一扇救济之门,同时必将对其省市类似案件的裁定产生积的影响。

作者:魏春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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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魏春田说发票相关 - 进项发票被认定需开,能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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