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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说股权转让 - 股权、资产划转与企业所得税(2)特殊性税务处理

集团公司内部的股权资产划转,根据(财税〔2014〕109号)《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三条规定,划转股权、资产的企业之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股权、资产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双方之间存在100%直接控制关系的居民企业,或者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

(2)股权或资产的划转应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1)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确认所得;

(2)受让方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受让方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作者:魏春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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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魏春田说股权转让 - 股权、资产划转与企业所得税(2)特殊性税务处理》
文章链接:http://www.hzkqcw.com/caishui/64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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