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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纯垲说净额法 - 净额法下收入、折旧、研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甲企业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600万元,用于补助其购买研发设备价值1200万元。

该设备于2021年3月购买并投入使用,暂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因素。

一、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 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2. 收到财政性资金60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固定资产600

甲企业将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了设备的账面价值,即所谓的“净额法”。

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第八条规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计提折旧(10年折旧,假设无残值)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5(600/10/12*9)

  贷:累计折旧45

4. 将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转让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45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5

甲企业该研发项目现处于研究阶段,该阶段的研发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作者:翟纯垲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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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翟纯垲说净额法 - 净额法下收入、折旧、研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文章链接:http://www.hzkqcw.com/caishui/64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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