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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帐务处理,股份激励会计处理

文章目录:

股权激励帐务处理

股权激励帐务处理

不是,这个是要分情况的:行权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股份数)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激励成本总额)

贷:股本(股份数)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权激励成本总额)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份激励会计处理

越来越多的公司为吸引人才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一些纳税人对在股权激励过程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感到疑惑。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等规定,对股权激励的税会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解答纳税人的疑惑。

一、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股权激励比较常见的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四个环节。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为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出售的日期。

另外,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与出售日之间设计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得低于两年。

会计处理如下:

1.授予日。除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均不作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实际行权日。实际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与金额,转入实收资本(股本)或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8 号)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与税法规定中的“公允价格”,只是表述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可理解为是一样的,并无差异。)

三、税会差异分析

可以将股权激励的税会差异简单地用下表进行归纳:

股权激励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不一致。会计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在等待期内,需要将以股权激励方式获取的职工服务成本费用进行确认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支出若要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实际支付的条件,等待期内具有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等到实际行权的当期才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扣除。

公司股权激励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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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粻迹纲克蕺久告勋梗魔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三)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股权激励账务处理例题

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政策注意事项 #企业#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的一个难点就是企业未上市,无法在交易所交易,无法公开获得股票价格。针对这种情况将公司分为不准备上市的公司和有上市计划的公司。

不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流动性较差,股票市场价值难以被精确衡量,管理者容易“钻空子”。因而采用现金结算,例如,虚拟股票更为妥当。

有上市计划的公司:股权在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会形成巨大价差,持有股权将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因而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较好。

股权激励账务处理方法

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三、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确认为何性质的费用?   答: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认定为企业的营业成本。我们考虑,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五、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在何时确认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旦开始实施,其估计的金额将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准则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本于受益原则和成本配比原则。即从授予开始,员工开始提供服务,该服务的成本就应记入企业成本费用。   而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如授予价高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种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   此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依据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且也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因此,个人确认收入,与企业确认成本费用,形成相互匹配。   六、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费用支出如何计算确定,并在税前扣除?   答: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授予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在等待期内,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以及每年职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数量,计算作为企业当年度的成本费用,即在授予时点,按该股票的公允价格确定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而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又是根据授予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同时考虑等待期内股票市场波动等因素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工资福利费,是按实际支付日确定作为成本费用,同时不考虑市场波动等因素。因此,在确认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是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这种确认方式与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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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股权激励帐务处理,股份激励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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