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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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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存款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2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严格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等现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开户数量。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除基本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六条 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七条 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八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公司备案。

公司本级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批准,总经理是职业经理人,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公司审批;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 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十一条 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三条 各公司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别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党团工会账户、贷款账户、食堂账户、异地结算专用账户可以申请。

第十四条 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公司统一管理,设有财务公司的,则由财务中心和财务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核算内容

(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

(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销售收入;

(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

(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需要提供公司综合管理部批文。

(二)审批账户。公司根据申请进行审批。

(三)开立账户。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网上银行登记。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月份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需报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阅。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办法,统一管理各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情况,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本公司的银行账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余额日报制度。各公司每天17:30前应将公司所有账户余额编制上报,抄送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

(三)有关人员如有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财务中心应结合本规定拟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银行开户(注销)申请审批表

2、企业银行账户及及印章备案表

1、企业银行开户(注销)申请审批表

2、企业银行账户及及印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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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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