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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发放的股权激励,按上述规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记入研发费用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扩展问题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资和股权激励不可以何在一起计算么?就是单纯获得股权激励的话,允许扣除哪些项目呢

你好,同学。\u003Cbr\u002F\u003E股权激励单独计算的,你这是在出售这股权时,收入-股权成本

22年备考注会会计,感觉考了个寂寞,应该是没戏了,接下来努力跟着老师的节奏备考23年注会,一定要听老师话,默写公式

这个为什么是BC啊看了几遍也不明白

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涉税法律老师王巧。第一次和大家见面,是在2021年税务师涉税法律直播课堂上,也是这一年,让我感受到了来自天南海北的你们,是那么的热情,对学习充满了热忱和信心!\u003Cbr\u002F\u003E2022年的授课我缺席了,但学习的脚步没有缺席,我也和大家一样,在认真准备涉税法律课程内容。\u003Cbr\u002F\u003E原本,是想以一个最好的状态,与各位小伙伴们,在2023年涉税法律直播课上见面,共同见证大家更为努力、实现自己税务师梦想的一年,但是目前由于个人身体和家庭原因,经过综合考虑后,不得不向学堂总部提出不能授课的申请,所以23年的涉税法律课程我又要缺席了\u003Cimgclass=\

诗和远方,寻找会计的梦想\u003Cbr\u002F\u003E半年时光转瞬即逝\u003Cbr\u002F\u003E您和老师之间发生了哪些有趣的事?\u003Cbr\u002F\u003E快来圈子分享你和老师之间的那些事吧~\u003Cbr\u002F\u003E\u003Cbr\u002F\u003E【中秋谢恩师活动】\u003Cbr\u002F\u003E时间:9月8日-9月15日\u003Cbr\u002F\u003E扫码图片二维码参与发帖

选项A为啥不是视同销售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税收政策\u003Cbr\u002F\u003E1、18号公告明确股权激励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u003Cbr\u002F\u003E\u003Cbr\u002F\u003E2、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标的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u003Cbr\u002F\u003E\u003Cbr\u002F\u003E3、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股权激励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合理工资薪金。\u003Cbr\u002F\u003E\u003Cbr\u002F\u003E4、18号公告对此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8号公告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只有在行权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就根据配比原则确认费用。\u003Cbr\u002F\u003E5、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费用的扣除金额均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来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u003Cbr\u002F\u003E6、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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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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