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一罚告〔2022〕60号
青岛***展览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7E368):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拒绝提供2017年涉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1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