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吉税强扣〔2022〕1号
吉林省***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042962)
鉴于你单位(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锦水路28号) 欠缴稽查查补税款,其中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3,752,046.73元、教育费附加共计1,608,020.04元、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90,482.33元,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经我局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7月27日起从你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陆佰零伍万零伍佰肆拾玖元壹角整(¥6050549.10)
滞 ??纳 ??金(大写):以实际入库时金额为准
合 ???????计(大写):以实际入库时金额为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