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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经销商被税务稽查

新税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二罚[2022]26号

案件名称:徐州正耀久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销售农夫山泉“软饮料”不开票、不申报,造成少计销售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调取你单位的农夫山泉“软饮料”销售台账,发现你单位2020年12月销售收入119860.31元、2021年1~12月销售收入5806033.16元、2022年1~3月销售收入1385075.46元,经计算应补缴增值税:2020年12月12084.11元,2021年1月18979.84元、6月68994.64元、7月79219.11元、8月63762.27元、9月75283.98元、10月58654.20元、11月56514.94元、12月59531.73元,2022年1月58630.60元、2月63854.18元。证据一:销售台账、询问笔录 证据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以上补缴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计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12月604.21元,2021年1月948.99元、6月3449.73元、7月3960.96元、8月3188.11元、9月3764.20元、10月2932.71元、11月2825.75元、12月2976.59元,2022年1月1465.77元、2月1596.35元。证据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销售农夫山泉“软饮料”及其他商品,2020年销售收入853024.10元、2021年销售收入6110827.37元、2022年1~3月销售收入1320050.1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经计算应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度多缴数抵减2021年度少缴数后,实际2021年度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7月21元、8月49.50元、9月62.80元、10月37.70元、11月3.00元、12月24.50元,2022年1月21.10元、2月22.40元、3月18.10元。证据一:销售台账 证据二:纳税征收入库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本次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也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对你单位2020年、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你单位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属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根据系统内当地同类同规模行业2020年、2021年的应税所得率,本次核定2020年企业所得税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税所得率4%,2021年采用应税所得率4.25%。你单位2020年销售收入853024.1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4120.96元,应补缴4032.27元。你单位2021年销售收入6110827.37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59710.16元,应补缴6358.48元。证据一:销售台账 证据二:纳税申报表 证据三:当地同行业同规模应税所得率统计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之规定

处罚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增值税罚款307754.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3856.73元、印花税罚款159.05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032.27元、骗取留抵退税罚款88090.25元。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3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二罚[2022]27号

案件名称:徐州盛庄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经查,你单位销售“迎驾”、“口子窖”、“劲酒”等系列酒不开票、少申报。通过依法调取的销售出库明细台账并经你单位确认,与纳税申报收入相比,存在少确认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金的情况。你单位纳税申报数据混乱,难以准确进行核算。通过对你单位检查所属期内增值税进、销项税额重新计算。经统计:2020年少申报销售收入2051950.54元,202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4,766,073.13元,2022年1-3月少申报销售收入1935040.83元。

(一)增值税方面

2020年10月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51,295.53元。2021年度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2月2276.28元, 4月45489.93元,5月20448.01元, 8月1932.51元, 11月32713.98元,合计102,860.71元。2022年1-3月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1月56651.52元,2月7160.22元,3月68829.66元,合计132641.40元。主要证据:销售出库明细台账、纳税申报表、询问笔录、抵扣发票明细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方面

你单位补缴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5433.40元,应补教育费附加6614.31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4409.55元。

(三)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5837028.70元、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11197111.63元、2022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3764346.89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经计算应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多缴数抵减2020年1月、3月少缴数后,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3月0.8元、4月28.60元、5月26.30元、6月33.50元、7月2.70元、8月21.50元、9月46.90元、10月55.10元、11月8.70元、12月24.90元,2021年1月126.20元、2月48.10元、3月16.70元、4月34.50元、5月49.40元、6月17.90元、7月51.30元、8月36元、9月44.20元、10月7元、11月67.9元、12月69.50元,2022年1月36.50元、3月54.80元。主要证据:销售出库明细台账、纳税申报表、纳税征收入库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存在账外经营,少计销售收入税收违法事实,账外销售酒类商品等也未按规定及时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凭证,成本难以准确计量。本次核定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税所得率4%。你单位2020年销售收入5837028.7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3481.15元,应补缴9401.77元。你单位2021年销售收入11197111.6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47884.4,已纳14980元。主要证据:销售台账、纳税申报表、纳税征收入库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增值税罚款143398.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716.71元、印花税罚款454.5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700.89元,骗取留抵退罚款 590095.36元,罚款合计746366.3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一罚[2022]55号

案件名称:徐州熠滢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主要经营水晶剑南春42°白酒,2020年成为该品类白酒徐州地区经销商。你单位采购的白酒已全部取得上游四川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20年度采购水晶剑南春42°白酒7200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2249203.55元,税额292396.46元,价税合计2541600.01元,不含税平均单价312.39元/瓶;2021年度采购水晶剑南春42°白酒8746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2614831.84元,税额339928.15元,价税合计2954759.99元,不含税平均单价298.97元/瓶;2022年1-3月采购水晶剑南春42°白酒880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99823.01元,税额38976.99元,价税合计338800元,不含税平均单价385元/瓶。你单位2020年开具剑南春白酒发票13份,金额82831.88元,税额10768.12元,价税合计93600元,销售白酒249瓶,不含税平均单价332.66元;2021年开具剑南春白酒发票91份,金额676049.63元,税额87886.37元,价税合计763936元,销售白酒2019瓶,不含税平均单价334.84元;2022年开具剑南春白酒发票23份,金额152957.99元,税额19884.51元,价税合计172842.50元,销售白酒539瓶,不含税平均单价283.78元。根据省局统一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仓库和门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盘点了库存。经盘点,你单位仓库库存剑南春42°白酒为4093瓶,其门店苏丰源烟酒店库存剑南春42°白酒为449瓶。你单位2018年2月28成立,一直未建立会计账簿,2021年12月31日仅有几页凭证。检查人员在你单位仓库和门店分别发现了两本出入库登记簿和一张手写的近期临时登记出入库的酒箱纸板。根据出入库登记簿和纸板上的数据统计,你单位2020年1月10日-2022年3月28日共出库剑南春42°白酒12277瓶,其中,2020年度3749瓶,2021年度5446瓶,2022年1-3月3082瓶。

(一)增值税

1.2020年度:按照你单位平均销售单价和出库登记簿统计的销售量,你单位2020年不含税销售额应为1247142.34元,当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34212.40元,隐匿收入1112929.94元。经计算,你单位2020全年增值税应申报收入1247142.34元,销项税额162127.50元,进项税额273160.97元,2020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应调整为121670.95元。其中,2020年1月应申报销售收入81834.36元,销项税额10638.45元,进项税额0元,应补增值税10638.45元,其余月份均需调减留抵税额,不产生应补增值税税额。

2.2021年度:按照你单位平均销售单价和出库登记簿统计的销售量,你单位2021年销售额应为1823538.64元,当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726385.90元,隐匿收入1097152.74元。经计算,你单位2021全年增值税应申报收入1823538.64元,销项税额237060.64元,进项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单位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2020年1月增值税10638.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4.69元;2020年度印花税109.30元、企业所得税3394.78元;2021年度印花税8.30元、企业所得税2960.59元;2022年1-3月印花税16.30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319.23元、372.35元、54.65元、1697.39元、4.15元、1480.30元、8.15元,合计8936.22元;对你单位多退的留抵退税款370556.6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85278.33元;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改正,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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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农夫山泉经销商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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