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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以及后续如何处理?

小税鹿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账务上借记“固定资产”,表示企业资产的增加,贷记“营业外收入”表示接受捐赠的利得。那么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以及后续分别如何处理呢?

接受捐赠初始入账: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比如发票,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比如接受汽车生产厂家捐赠的车辆,涉及缴纳购置税;再比如将接受的捐赠资产运输至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等,均需要记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若捐赠方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接受捐赠方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将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市场上同类产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入账,没有同类产品的,按照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

如果接受捐赠的属于旧设备,按上述办法确认价值后,减去根据资产折旧成都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若接受捐赠资产需要进一步安装,则先记入“在建工程”,安装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再结转至“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初始入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捐赠方能够提供专票的情况)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一致,按照预计可使用寿命采用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

贷:累计折旧

计提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需要在接受捐赠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另外规定,不得分期缴纳。

后续期间,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与企业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上无差异,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要做纳税调增,同时确认递延所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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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以及后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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