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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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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22〕37号

温州市***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A67N)

经我局(所)于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浙江省温州***楼)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2019年1-12月,确认你单位取得不含税收入5519896元,应缴增值税165596.88元,已申报71054.66元,应补缴增值税94542.22元。应申报城建税11591.78元,已申报城建税4973.83元,应补缴城建税3308.98元。

(二)你单位利用账外经营的方式,隐匿收入,且会计核算混乱无法准确核算该公司的成本,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对其2019年的主营业务收入5519896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算,其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51989.6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599.48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599.48元。

以上你单位共计少申报缴纳税款125450.68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金日记账及退费记录

2、 相关人员银行流水

3、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 增值税申报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类-税款征收类-16.偷税”之基准,决定对你单位所偷的2019年度增值税94542.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08.98元、企业所得税27599.48元计125450.68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25450.6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5,450.6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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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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