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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全程纳税指引(三、律师事务所纳税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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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制度

练练在深圳

律师事务所财税实务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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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在年度内取得综合所得,在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减除6万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只能在综合所得申报中扣除。

举例7:某律师事务所A律师,2020年1月为授薪律师,工资薪金收入为1.2万元,同时也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A律师2020年2月转为合伙人, A律师2020年经营所得为15万元。假设A律师每月的三险一金为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费用减除5000元。

1、2020年1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000-2000-5000=4000元

预交个人所得税=4000*3%=120元

年终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时,产生退税120元

2、2020年2月转为合伙人后,转为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150000*20%-1500=19500元

显然本例中,A律师综合所得收入低于9.6万时(减除费用6万及全年的三险一金1.2万、专项附加扣除2.4万),是不划算的,没有完全享受到费用及各项附加、专项附加的减除。

所以合伙人律师及财务要核算时都要特别注意。

(二)、一个年度内,合伙人有多处经营所得收入时,在次年3月31日止要必须合并汇算清缴补交税款。

举例8:合伙人A律师,2020年1-6月是B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B取得经营所得收入10万元,2020年7-12月是C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C取得经营所得收入15万元,A律师也分别在B、C律师事务所申报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的三险一金1.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次年3月31日止A律师必须做汇算清缴。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A律师在B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100000-30000=70000元

预交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0000*0.1-1500=5500元

2、A律师在C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150000-30000=120000元

预交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20000*0.2-10500=13500元

3、A律师次年3月31日止前汇算清缴时:

A律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50000)-60000-12000-24000=154000元

A律师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54000*0.2-10500=20300元

A律师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500+13500=19000元

A律师还须补缴个人所得税=20300-19000=1300元

4、除了因为律师转所而导致在多处律师事务所有经营所得之外,也有律师合伙人分别在总所、分所兼任合伙人的,最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上例可以核算出来。

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合伙人的工资不能作为综合所得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

(三)、由个人律师出资的个人所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多位律师出资的合伙所,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很多合伙型的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平均分配。

(四)、年度内退伙入伙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合伙所的合伙人退伙、入伙现象是很普遍的。但因为合伙人的退出与入伙,导致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变得复杂,也困扰了很多律所财务会计。

举例9:某律师事务所A合伙人,2020年6月退伙,2020年没有其他经营所得, 1-6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三险一金1.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1-6月预交应纳税所得税=80000-30000=50000元

1-6月度预交个人所得税=50000*10%-1500=3500元

2021年3月31日止前进行汇算清缴,如果A合伙人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则产生退税,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及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产生退税金额:3500元

如果A合伙人有其他综合所得(即退伙后有工资薪金收入),经营所得部分不得再减除费及其他扣除,那么还将产生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

应纳税所得税额=80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650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500-3500=3000元

年度内合伙人入伙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原理也是一样,年终汇算清缴都可能产生退税或补缴税款。

(五)、关于律师事务所整体税收筹划的建议

1、律所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增值税就不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只有营业收入连续12月超过500万后,才转为一般纳税人。

2、属于律师的福利、补贴、培训费、电信费、其他日常费用等只要是与企业经营相关,并取得合规的票据,可以归入成本费用中;

3、对于律所自身内部管理服务比如财税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文案服务、数据管理、市场推广等,能通过服务外包的则外包,然后归入成本费用;

4、日常律所房租水电、购买的固定资产、采购的办公用品、维修装修、差旅住宿等尽量取得专票来抵扣增值税;

5、律所自身品牌等产生的无形资产,通过摊销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同时降低经营所得个税;

6、律所的出资律师要避免因为经营所得的临界点,而产生税率的差距。;

7、对于年度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要及时预提,否则多缴纳个税;

8、适当利用债务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

9、个人资产出租给律所使用,合伙人通过律所购买资产(比如购买汽车,一定年限后再卖给律师个人),在综合平衡综合税负的情况下,个人房屋、或汽车出租给律所使用;

10、对于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咨询业务),综合税负的同时,可以考虑个人综合所得变为经营所得,因为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

11、适当将企业内部业务功能外部化,转化为合作关系,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12、充分利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

13、利用好差旅补助、生活困难补贴等免征个税优惠。

总之,律所合伙人的整体综合税负的控制,贯穿至律所整个日常经营,包括合同订立、收付款方式的确定、以及会计处理、纳税申报。

【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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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_Lin 编辑于2021年7月15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公众号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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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律师事务所全程纳税指引(三、律师事务所纳税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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