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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赠送的设备怎么入账(买服务送设备如何确认收入,这里有你想要的答案)

为您提取本文阅读重点:买服务送设备账务处理、收到赠送的设备怎么入账

买服务送设备账务处理

财税一笑堂

买服务送设备——业务模式

例:甲公司从事卫星通信网络服务业务,业务主要模式是:甲公司免费提供外购的通讯设备,设备单价从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甲公司通过该设备传输通讯信号,并给客户提供一定的信息增值服务。合同约定:“客户每年支付服务费,一般为2-5年,到期后设备归客户所有。合同期间,甲公司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如客户中途更换设备或不使用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对甲公司的违约,需要支付剩余年限的服务费并返还设备。”甲公司对设备的状态,包括客户的使用情况,能够实施有效监控,并能主导回收。

问题:公司提供服务同时免费提供设备时,收入如何确认?……

最近不少朋友咨询类似的问题,在实务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确实有些麻烦——例如:分服务收入、设备销售收入?何时确认?像卖设备又不像?资产如何管理?税率如何确认?……以上一连串拷问确实会让人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收入如何确认,那接下来按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来逐步拆解。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这个比较清晰,假设合同针对交易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均能收回等均符合合同要义。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这个是难点。很明显,合同中存在2项承诺,专用设备和增值服务。这里主要是看这2项承诺是否明确可区分。可以明确区分即为两个单项履约义务,不可区分则为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从市场来看整个市场能提供特殊行业通讯服务的屈指可数,且各家均采用各自的专业设备,因此客户不能从设备本身或该设备不易于与其他资源一起使用收益,因此,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

假设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那么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承诺是否可单独区分。

准则中对是否可单独区分从反向论证,定义如下: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结合定义需要考虑如下:该公司设备是否必须与甲公司的通讯设备绑定使用?即是否仅仅只能接受甲公司的服务,不能接受市场其他类似服务?是否一旦撤除甲公司信号服务,设备将变成废品?同理,甲公司信号服务是否必须结合该自身提供的设备才能使用?还是市场其他类似设备也可以?甲公司是否可以只提供设备不提供通讯信号增值服务?反之,是否可以只提供增值服务不提供设备?

单项履约义务。如果设备和甲公司的通讯服务必须彼此结合在一起可以使用,不能使用其他方的设备或通讯服务,即:甲公司必须同时提供设备和通讯服务,不能仅提供其中之一,则表明这两个承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准则第十条(二)的条件,合同中只存在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两项履约义务。与单项履约义务相反,设备和通讯服务可以对外分开提供,不满足不可区分的条件,则设备销售和提供通讯服务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本合同交易比较价格明确,即年服务费乘以合同年限。不再详细赘述。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1)如果是一项履约义务,不再需要分摊。

(2)如果是2项履约义务。则设备销售和通讯服务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首先要把合同对价(年服务费*合同年限)按照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如果甲公司不曾单独销售过设备和通讯服务,则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应进行合理估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按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甲公司使用设备向客户提供通讯服务履约过程中,客户能够同时取得并消耗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一)的条件,因此应在一个时段(合同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客户按年支付服务费,合同交易价格是固定的,考虑整体基于服务的性质,甲公司可以按照时间作为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对于设备,应将其账面价值从原核算科目(如:“存货”)转入“合同履约成本”,按照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按履约进度分期摊销)计入营业成本。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在发生时没有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则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营业成本。

2、按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先把合同对价(年服务费*合同年限)按照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如果甲公司不曾单独销售过设备和通讯服务,则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应进行合理估计。

(1)提供设备

提供设备的履约义务应在一个时点确认收入,设备期满所有权转移给客户时。(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任何一个条件)。

如例所述,在合同期间,甲公司仍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如客户中途更换设备或不使用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对甲公司的违约,仍需要支付剩余年限的服务费并返还设备,且甲公司能监控设备使用、设备状态、以及设备地回收。即:在合同期限内,客户“必须”使用设备,如果更换或不使用则要承担比较重大的违约赔偿,说明客户没有“主导该商品的使用”,设备的控制权没有转移给客户。直至合同期满,设备转移给了客户,客户才能“控制”该设备,此时,甲公司才能确认设备的销售收入,设备的账面价值应转入“合同履约成本”,在确认收入时结转销售成本。

(2)提供通讯服务

同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所述,提供网络服务属于在一个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可以在合同期限内,以时间作为履约进度的确定方式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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