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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依据(收藏)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的税收风险和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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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智君整理了《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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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一、收入收入类

一、总收入

二、经营收入

三、其他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股息收入

六、视为销售收入

七、政策搬迁

八、不征税收入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十、前一年度损益调整

二、税前扣除类

一、限额扣除类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

5.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捐赠支出

10.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二、重点扣除类

11.成本类

12.利息支出

13.租赁费用

14.折旧和摊销

1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16.各种预提、准备金支出

17.与生产经营无关

18.其他项目不得列支

三、特殊事项类

一、资产损失

二、企业重组

三、关联交易

四、申报事项类

一、汇算清缴要进行

二、调整纳税事项

三、弥补年度损失

四、网上申报要准确

五、汇缴申报要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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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所得类

1.收入总额

1.风险描述: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未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由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动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九部分组成。

2.风险提醒:首先,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相关项目未按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所得税收入。例如,不调整逾期未退还包装押金的收入和真正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第二,在取得相关收入时,不作为收入减少费用,导致企业总收入减少,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接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减少,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虚假增加,导致企业所得税多缴风险。

3.风险会计科目:交易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营业收入

1.风险描述:收入不合规,收入申报不及时。例如,在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相关交易行为,将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入账户或放置在账户外,未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未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风险提醒: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税收价格是否明显较低没有正当理由,销售、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延迟或未计收入,是否有分期付款和预收销售方式,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交易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其他收入

1.风险描述:企业未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前一年度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等应按税法规定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2.风险提醒: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未记录收入的情况。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及企业辅助账户,处理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应收账款;营业外收入科目是否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结合保修金等长期未付应付账款。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4.利息收入

1.风险描述:

(1)债权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未按税法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未按照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照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在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四)金融企业发放逾期贷款的应收利息,没有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没有实际收到但会计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风险提醒

(1)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总收入,特别注意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贷款和应收款;

(2)投资收益科目,检查国债转让收入是否与国债利息收入混合,企业所得税是否少缴;

(3)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计算利息、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所得税;

(4)金融企业已减少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

5.股息收入

1.风险描述:

(1)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不计收入;

(2)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收调整,或者只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相应增加;

(3)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混合为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2.风险提醒:

(1)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纳入总收入;

(2)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检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检查当年和往年长期股权投资税收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3)检查应收股息、投资收益等科目,检查企业所得税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备案的投资协议、股息证明等资料,不到12个月的股息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风险会计科目:交易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号。79)。

6.视同销售收入

1.风险描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还、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变更资产所有权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不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2.风险提醒:结合相关合同和结算表,检查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等科目,检查是否视为销售行为,确认是否视为销售未申报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福利费、股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资产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8]号。828)。

7.政策性搬迁

1.风险描述:搬迁清算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所得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因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不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计入搬迁收入;搬迁期间新购买的资产,资产的计税成本、折旧或摊销年限未按税法规定计算,而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资产的费用。

2.风险提醒:检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是否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办理所得税。

3.风险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8.不征税收入

1.风险描述: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三项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非税收入申报。三个条件是:企业可以提供资金分配文件,文件规定了资金的特殊用途;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单独计算资金和资金发生的支出;

(二)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费用,不进行税前调整;

(三)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未支付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不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5)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在取得财政补贴的当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财政资金作为非税收入申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三个条件;非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按规定进行税收调整;是否扣除非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是否不作为应税收入,在取得资金的当年申报纳税。

3.风险会计科目:专项应付、资本公积、其他应付、管理费、递延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政资金专项用途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9.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1.风险描述: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特别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重组和投资过程中,未按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检查相关会计科目,检查与转让有关的合同等书面文件,是否正确核算和申报转让收入和应税所得。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
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风险描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只进行了会计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对会计上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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