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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增值税视同销售案例解析及会计处理探究)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

增值税法视同销售

财税一笑堂

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而税法上要求按照销售缴纳税款的业务。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其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将重点阐述增值税视同销售以及相应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比照一般销售,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二种方法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不确认收入。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认识和理解,个人认为以下会计核算处理比较妥当。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销售视同销售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称为异地销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 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137 号文件指的情况应是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分支机构作为受货机构,既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总机构移送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2. 内部结转的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公允价值300 万元。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例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具有商业实质)或利润分配。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公允价值30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利润 339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公允价值300 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39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和正常销售的会计处理一致,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方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39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九)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外购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同时按实际成本结转;企业所得税需要纳税调增。

例5: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该货物外购过程中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 万元,公允价值300 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总结如下: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分、送、集、个,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为“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用于前三项即投、分、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后两项集、个确认为“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 情形

第二步,确认是按收入还是按实际成本结转,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具有商业实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利润分配(以下简称“投、福、个、分”),将外购的货物用于第一项和第四项对外投资、利润分配(以下简称“投、分”),在会计处理时,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除此之外的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均应按实际成本计入“库存商品”等账户。能否确认收入,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关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收入的界定,实质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可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对视同销售业务是否确认会计收入,主要看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同时结合准则中其他收入确认条件综合判定。另外,根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企业以存货作为换出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销售处理,即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根据《< 职工薪酬> 准则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为了便于记忆以利灵活运用,结合下图将第二步总结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福、个、分,确认收入;

2、外购货物用于第一项和第四项即投、分,确认收入;

3、除此之外均按实际成本结转。

视同销售—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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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增值税视同销售案例解析及会计处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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