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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被判12年,老板甩锅财务妄图蒙混减刑,法院回复令其胆寒

易税通

案件回顾

肇庆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明知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没有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用于公司申报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的税款数额为4605656.6元,属数额巨大。最终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并追缴全部税金,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和财务负责人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6年,其余涉案人员均判处不同刑期。

老板诡言巧辩,妄图甩锅财务

在该案判决后,该公司提出申诉:

1、李某某不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其职权不在财产管理或账目处理上,李某某并没有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对虚开发票的联络过程不知情,公司的财务总监余某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擅自决定买票冲账,谋取回扣,是本案主犯,公司也是受害者。

2、本案认定虚开增值税额错误,部分交易李某某不知情,从2013年6月推定其知道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始,数额为967188.45元,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在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档次量刑。

法院:购买发票证据确凿,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余某某和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言及邮件证明其曾就公司购买发票的事情向李某某反映过,且通过余某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能证实李某某购买发票的情况。另外,通过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以及证人的证言,证实该公司用于购买发票回流的资金汇入李某某的私人银行账户近两千万元,且款项回流到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之后,余某某等人都是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到银行办理现金转存到公司的银行基本户或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据此,申诉中李某某不知情和余某某利用公司为自己谋私利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点评:

1、公司老板和财务总监双双身陷囹圄,但老板企图混淆视听,通过把购买发票的罪行甩给财务,来减轻自己的刑罚。其实,在所有的虚开发票的案件中,财务人员是不可能置身事外的,很多财务人员甚至普通员工还用自己的私人卡做资金回流的账户,风险非常大,很有可能会因此遭到刑事处罚。

2、虚开发票的案例很多,有货虚开、无货虚开、资金回流、银行流水单,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定案。很多老板以为买票被查出来的概率很小,以前可能是这样,但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企业纳税人所有的经营行为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内,虚开发票被查出的概率已经大大提高,偷税漏税将无处藏身。

3、基于真实业务场景出具合同和发票,对交易流程资料和证据进行保存,管控虚开发票风险、合规经营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避免税局稽查的风险,还能通过有效方式让企业正大光明地节税,减轻税负。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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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虚开发票被判12年,老板甩锅财务妄图蒙混减刑,法院回复令其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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