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收到往来货款,年后开发票,这笔款项是不是必须计入年前的收入中,缴纳增值税了?或者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解答:
根据描述,存在几种可能:
1、预收货款,尚未发货,也未开具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只是预收货款,由于没有开具发票,因此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收到货款,且已经发货,只是没有开具发票。
在已经收到货款且已经发货的情形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产生,会计核算也应确认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就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期开具发票,只是补开发票,红字申报“无票收入”,同时在申报开票收入,对开票月份的增值税缴纳不产生影响。
3、货物早已发出,属于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出去的,现在收到货款,但是发票依然暂时没有开具。
前期如果没有确认收入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时,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前期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账务上已经计入往来账的,收到货款冲减往来账即可,不再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年后开具发票,属于补开发票,不影响前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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