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阅读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公告、上海市税务
原标题:【上海税务】【收藏】权威解答17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非官方渠道)2018年 http-www.dlsstax.co
文章摘要:A公司2016年、2017年均未实现盈利目标,甲公司需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100万元;;甲公司因A公司盈利目标未实现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可在实际发生补偿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上海税务】【收藏】权威解答17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非官方渠道)2018年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u0026c=Content\u0026a=index\u0026cid=69\u0026aid=11644
十、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8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1000万元。同时甲、乙双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度每年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增幅不低于5%。若A公司未实现盈利目标,则由甲公司依据补偿协议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
2015年1月20日,甲公司办理了A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并收到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A公司2016年、2017年均未实现盈利目标,甲公司需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1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哪一年确认,支付的补偿款是否可冲减投资收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应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因A公司盈利目标未实现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可在实际发生补偿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乙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应在取得当年确认收入或冲减相应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须是合法有效协议。#对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