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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税务局

文章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浙江省嘉兴市税务局

单位发票管理办法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一稽处〔2022〕21号嘉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

文章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一稽处〔2022〕21号嘉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8AQWK0P)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嘉善县大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3828;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一稽处〔2022〕21号

嘉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8AQWK0P)

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嘉善县大云镇***室)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1):你单位与长春市冠敬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取得由长春市冠敬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发票代码:022001800104,发票号码:11451631-11451640,金额171163.11元,税额29134.89元,合计100029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结转2018年成本1000298元。

你单位与淮安市忠景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取得由淮安市忠景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8572534-38572553,金额1961165.05元,税额58834.95元,合计202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结转2018年成本20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382892.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行为已构成偷税。

违法事实(2):你单位与广州奇渝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收到由广州奇渝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开具的5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6301399.41元,发票税额合计1689050.59元,价税合计57990450元(发票明细见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结转2017年度成本14023400元,2018年度成本43967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14497612.5元,其中2017年度3505850元,2018年度10991762.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4880504.86元,其中2017年度3505850元,2018年度11374654.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滞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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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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